教師事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系務會議規章

100.07.28 99學年度第六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3.10.07 103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地球科學系「系務會議」規章乃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系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及主持系務會議。系主任的選任及任期均依據本系之「系主任選任辦法」辦理。

第三條:「系務會議」之成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主席,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系主任得視會議議題討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列席會議;在討論與學生之學業及生活有關事項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第四條:每學期視實際需要,至少召開一次「系務會議」;必要時得於寒、暑假期間召開臨時會。會議須有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議決則須獲全體出席人員半數(含)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唯「重要議案」之議決,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專任教師人員出席,且獲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五條:「系務會議」審議本系(所)下列事項:
(一) 釐訂系所未來研究及發展方向。
(二) 各種重要章則之草擬與修訂。
(三) 核定經費之分配與運用原則。
(四) 系所人事規劃、初聘教師之推薦,及各類委員之推選。
(五) 訂定本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和外籍學生之招收學生名額及招生簡章。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經「系務會議」通過,本系得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等委員會。並得視需要成立各種專案小組,執行「系務會議」交付事項,其成員得由系主任推薦或「系務會議」推選之。

第七條:個別教師提案應於系務會議召開前一星期提出,並有本系教師一人以上之連署。

第八條:本會議規章未盡事宜,依本校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系務會議規章」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提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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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大項儀器設備申請辦法

91.05.14地科系90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3.23 地科系98學年度第二系務會議通過
102.04.30 地科系101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欲申請大項儀器之教師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一週將計畫申請書繳交到系辦公室。並於學校來文通知後,將申請書陳列於系辦公室,供全系教師參閱。

二、學校申請截止日前,擇期舉行系務會議,由申請之教師就其計畫內容提出五分鐘之口頭報告,並由其他教師提問(問答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度)。

三、經充分討論後,由本系教師依下列四項標準,進行表決。
1. 本系整體發展之考量。
2. 申請計畫之內容。
3. 配合款額度。
4. 過去補助的紀錄。

四、票決時依次排序(1最佳、2次之、餘類推,最高及最低得分各一個不計),得排序分數最低者為第一優先(若同分則重行無記名表決,直到分出優先次序),送本校大項儀器申請;得分次高者,送該年度教育部或其他機關之補助計畫(若該年度無其他補助計畫可供申請,可於年底重提大項儀器申請)。

五、如申請案件多於一件,則當年度獲得補助者,不得於次年連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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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評鑑作業要點

91.01.08 90學年度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1.03.14 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91.06.03 90學年度第9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13 96學年度第7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3 理學院第79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
102.11.26 102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12.23 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13 理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5.07.26 10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9.08 理學院105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12.05 10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2.28 理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8.02.26 10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3.07 理學院107 學年度第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8.04.16 107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4.25 理學院107學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8.10.29 108 學年度第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2.05 理學院108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10.10.12 11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10.21 理學院110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12.10.24 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12.05 理學院112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評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理學院教師評鑑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系專任助理教授每三年接受評鑑一次,副教授與教授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
本系助理教授接受評鑑前三年內;副教授、教授受評鑑前五年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當次免接受評鑑:
(一)擔任本校研究講座者。
(二)獲本校教學傑出獎者。
(三)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
(四)應受評鑑之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
(五)獲教育部師鐸獎者。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家文藝獎或行政院文化獎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並經本校認可者。
(四)曾擔任本校師大講座。
(五)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原科技部)專題型研究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研究主持費,以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獲國科會(原科技部)甲種研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每年最多以一件計。前述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通過標準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調整過程如下:
1.一百十二年度提出申請者:十四次。
2. 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提出申請者:十五次。
教師獲本校教學優良獎、服務傑出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教學傑出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三次),惟教學優良獎、服務傑出獎與獲獎同一年度之研究主持費不得重複採計。教學傑出獎與獲獎當年度起三年內之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亦不得重複採計。
副教授以上教學表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以上(一次教學傑出獎可抵三次教學優良獎)。
三、本要點之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三方面;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三方面評鑑應個別通過後,始通過當次評鑑。
三之一、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鑑前應修習三小時以上之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並提供曾經修習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教學: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三點五分以上,符合授課時數規定且無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相關書面說明)。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學術表現具原創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專書單篇: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具本校所定審查機制之專書單篇三篇。
前述本校所定之審查機制,係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書委託審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期刊論文: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三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需發表於SCI、SCIE、SSCI、A&HCI、TSSCI、EI、SCOPUS之期刊論文或經各學院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如為SCI IF前百分之二十之期刊或SSCI IF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助理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副教授及教授有二篇即符合標準。經SCOPUS收錄之研討會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3)專利: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三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系、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教師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助理教授至少一篇、副教授及教授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如教師同時具有兩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2. 研究計畫: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外研究計畫須為以本校名義承接之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國科會(原科技部)單一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視為主持一件研究計畫。
(三)服務及輔導:總分應達八十分以上,項目包含教師校內、外服務,對學生之生活、課業之輔導以及其他有關服務與輔導之事項。「助理教授」評分標準為每項次各計十分,至多一百分;「副教授與教授」評分標準為每項次各計六分,至多一百分。
四之一、前點學術表現之篇(本/件/次)數得共同累計,標準如下:三人以上(含)合著之專書一本或專書單篇一篇或專利一件,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展演或競賽得獎一次,得折抵期刊論文二篇。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跨類別相互折抵之,惟單次評鑑以一次為限(僅得擇一使用),折抵條件如下:
(一)折抵期刊論文:國科會(原科技部)研究計畫一件(須為計畫主持人),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
(二)折抵研究計畫:
1. 學術表現一篇(本/件/次)得折抵一件校外研究計畫,且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2. 教師在評鑑期間內如有以下對本校具特殊貢獻之事項,得折抵校外研究計畫一件:
(1)撰寫與執行校級計畫二次(計畫執行期程達一年者採計一次,超過一年未達十二個月之畸零月份不予採計)。校級計畫須為具全校總體事務有重要發展影響且符合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之表列計畫。
(2)擔任國家級或國際級競賽之本校選手訓練計畫負責人二次。
(3)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比賽優選以上二次或國際級比賽入選以上一次。
五、專任教師年資已達二十五年以上者可選擇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或以下規定接受評鑑:
(一)教學:標準同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學術表現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專書單篇: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具本校所定審查機制之專書單篇二篇。
前述本校所定之審查機制,係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書委託審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期刊論文: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一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需發表於SCI、SCIE、SSCI、A&HCI、TSSCI、EI、SCOPUS之期刊論文或經各學院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如為SCI IF前百分之二十之期刊或SSCI IF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副教授及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經SCOPUS收錄之研討會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3)專利: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一件、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系、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上開學術表現之篇(本/件/次)數得共同累計,標準同本要點第四點之一。
如教師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2. 研究計畫: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外研究計畫之採認及得折抵標準同本要點第四點及第四點之一。
(三)服務及輔導:標準同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
六、助理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助理教授每隔三年由系所辦理評鑑。評鑑不通過者,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三)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三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四)助理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五)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評鑑結果比照本要點第七點副教授及教授評鑑規定辦理。
七、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系所辦理評鑑。評鑑不通過者,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不得借調、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且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但被評鑑不通過者,二年內應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次學年起解除上述限制。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三)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五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四)副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五)副教授及教授評鑑不通過者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送三級教評會討論。惟評鑑未通過之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得免提改善計畫。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教授及副教授若再評鑑不通過,依第八點之規定辦理。
八、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最遲應於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學期(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且評鑑標準同本要點第四點之助理教授標準。初聘教師(初任教職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四個學期(含)以上,非初聘教師(到本校前曾於其他大學任教者,或曾於本校擔任專案教師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二個學期(含)以上。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應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專業發展實施辦法」,於到職一年內參加教務處主辦之「新進教師研習」,初任教職者應於到職一學年內進行一次教務處主辦之「教學諮詢與輔導」及一次研究發展處主辦之「研究諮詢」。因故未能參加者應於次學年完成,始得通過本點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服務於本校具有實驗(習)場所之系所單位,並經系所核定須接受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教育訓練者,來校服務一年內須依前揭中心之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與測驗,始得通過本點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符合免評鑑規定者,得逕依相關規定申請免評鑑,毋須接受本點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所聘任之各級專任教師通過本點之新聘教師評鑑者,往後依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評鑑,若再評鑑不通過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九、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或協助後再予評鑑時,其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成果採計期間,應以再評鑑之學期往前推算三年(助理教授)或五年(副教授及教授),不得自第一次評鑑之學期開始採計成果。
十、教師因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出國講學、借調、育嬰、侍親或重大事故等各項原因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半年以上者,俟返校服務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請假年限申請延後辦理評鑑。
女性教師如有懷孕生產(或流產)事實者,得延後二年辦理評鑑,不受須辦理留職停薪之限制。
教師擔任本校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以上者得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服務年資申請延後評鑑。
延後評鑑之資料,應自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本次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十一、教師所送評鑑資料如涉抄襲、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與誠信情事,經查證屬實,視為該次評鑑不通過,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應受評鑑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未提出資料者,視為評鑑未通過。
十三、評鑑程序:
(一)本系於每年九月或三月底前通知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之教師。如有教師符合本要點免接受評鑑條件者,於應辦理評鑑之前一學期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程序,以確定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人員名單。
(二)該學期應受評之教師,於八月或二月底前,將評鑑資料送系辦公室,系教評會於十月或四月底前開會進行初評,並將相關資料及審議結果送學院辦公室。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有關升等之規定者,得於通過第一次評鑑(新聘教師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教師於通過新聘教師評鑑後,往後於同一學期同時接受評鑑及申請升等者,教評會應先評審其評鑑案後再評審升等案。
十四、接受評鑑之教師需填寫教師評鑑表中所需資料及各項問題,並將評鑑表繳回系辦公室。
十五、約聘教師之評鑑另依本校「約聘教師聘任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研究人員之評鑑另依本校「專案教學及研究人員聘任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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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學系教師評審作業要點

88.11.30 系務會議通過
88.12.16 八十八學年度理學院第三次會議備查
89.03.01 第一六一次校教評會備查
89.10.24 系務會議通過
89.12.27 第一七一次校教評會備查
90.02.27;90.04.24;90.05.01 八九學年度第四、七、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90.05.23 第一七四次校教評會備查92.03.25 系所務會議通過
92.05.07 校教評會第一八八次會議備查97.03.25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7.05.21 校教評會第二二七次會議備查104.05.19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4.06.04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07.01校教評會第二七九次會議備查通過
106.01.10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6.02.24校教評會第二八九次會議備查通過
108.10.29一O八學年度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12.05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8.12.25校教評會第309次會議備查通過

一、本作業要點(簡稱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第三條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地球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本系專任教師之初聘,每年就本系經核定之員額人數及教學研究需要經系務會議討論決定後,依本系教評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五學門分別公開徵才。新聘專任教師之資格條件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並要求申請人提供後列資料:

(一)履歷一份(含學經歷及論文發表目錄等)。

(二)推荐信三封。

(三)最近三年學術研究論文代表作一至三篇。

(四)教學及研究計劃一份。

三、本系專任教師之初聘推薦規則如下:

(一)本系具有專任講師以上資格者,都擁有投票權,在各學門之申請者中圈選零至三人,經彙計後,票數最高的一至三位成為該學門之準候選人,若因同票造成上述準候選人人數超過三人時,則只針對同票者進行第二次投票,以票數高者入選,票選作業需進行到能讓該學門順利產生至多三位準候選人為止。若該次本系僅有一學門徵選初聘專任教師,則僅就該學門候選人進行票選。

(二)準候選人必須獲得出席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同意,方成為正式候選人。

(三)正式候選人再經出席者以一至三等級加以評比後,經彙計後,以等級之總和數,最少者列為第一優先,其次為第二優先,再其次為第三優先。

四、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之規定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三章有關升等之規定者,得於通過新聘教師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一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限期升等年限,每次最長二年。

五、本系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依據本系教學之需要,由各學門推薦人選,並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本系專任教師的不續聘案,由本系系主任或本系三位以上專任教師聯名向本系教評會提出,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未被提出者視同續聘。

七、本系專任教師的升等需符合教師評審辦法第三章的規定,且各級教師需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申請升等。

除前項之基本條件、限制及相關規定外,擬申請升等之教師須有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SCOPUS之期刊論文、或已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或經審查並已出版且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專書內的單篇論文至少三篇。

教師申請升等之論文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刊登或被接受者;送審人曾於境外學校擔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得予併計。

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之九/三月十日,申請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超過期限者則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一)審查表及履歷各一份(含學經歷及論文發表目錄等)。

(二)符合前述規定之論文的抽印本或影本(如為被接受之論文,須附接受證明文件),並指定一至三篇為代表作。如為專書內單篇論文,除須符合前述審查規定且已出版外,並須檢附審查證明。

(三)符合前項升等年限內授課科目、學分數,及教學資料。

(四)符合前項升等年限內具體的服務資料。

八、本系專任教師初聘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聘助理教授:

已獲得本系推薦之各學門初聘專任教師人選,須提請系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經由系教評會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通過,並推薦院級之校外審查人名單送理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上述院級校外審查人名單之產生辦法如下:由代表該學門的委員一人推薦五位,其餘委員每人推薦三位;依票數之多寡,推薦前五至七位成為院級的校外審查人。

(二)初聘副教授及教授:

1.初聘為副教授或教授而未具該等級教師證書者

已獲得本系推薦之各學門初聘專任教師第一優先人選,須提請系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經由系教評會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通過,並推薦院級之校外審查人名單送理學院教評會複審。上述院級校外審查人名單之產生辦法如下:由代表該學門的委員一人推薦五位,其餘委員每人推薦三位;依票數之多寡,推薦前八至十位成為院級的校外審查人。

2.初聘為副教授或教授而已具該等級教師證書者與第一款初聘助理教授評審程序同。

九、本系教師升等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1.研究項目:學術論著如符合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即通過研究項目審查。

2.教學項目:符合第七點升等年限內,下列至„項均符合者,即可符合申請門檻,並得八十分,否則不得提出申請;第…至‰項,每多符合一項加五分,滿分一百分。再由出席委員依據各項資料,按前項得分之加、減二十分範圍內予以評分(滿分一百分)。此項目達八十分(含)以上,即為通過審查。

專任教師現職內每學年授課合乎基本規定時數。

‚每學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平均為三點五(含)以上。

ƒ每學期均確實上傳完整教學大綱。

„每學期均準時繳交學生學期成績。

…曾指導大學部學生畢業論文或經公開徵選程序之大專生研究計畫。

†曾指導研究所學生論文。

‡曾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且發表論文。

ˆ累積擔任外系課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二學分。

‰其他教學事項。

3.服務項目:符合第七點升等年限內,凡符合下述項次中任一事項,每一事項各計十分,至多一百分。再由出席委員依據各項資料,按前項得分之加、減二十分範圍內予以評分(滿分一百分)。此項目達八十分(含)以上,即為通過審查。

校內服務:參與本校或本系分配之各項活動,如兼辦校內或系務行政,招生考試委員,兼任校、院、系各項委員及召集人等。

‚校外服務:代表本系至校外從事與本系教學研究相關之服務事宜,如擔任期刊論文審查、科技部或國外等同科技部之計畫審查、科展評審、科學競試考試委員、中小學教師甄試委員等。

ƒ輔導學生課業、生活及生涯規劃,擔任導師,或其他有關輔導事項等。

„其他服務事項。

(二)副教授升教授:

1.研究項目:學術論著如符合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即通過研究項目審查。

2.教學項目:符合第七點升等年限內,下列至„項均符合者,即可符合申請門檻,並得八十分,否則不得提出申請;第…至‰項,每多符合一項加五分,滿分一百分。再由出席委員依據各項資料,按前項得分之加、減二十分範圍內予以評分(滿分一百分)。此項目達八十分(含)以上,即為通過審查。

專任教師現職內每學年授課合乎基本規定時數。

‚每學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平均為三點五(含)以上。

ƒ每學期均確實上傳完整教學大綱。

„每學期均準時繳交學生學期成績。

…曾指導大學部學生畢業論文或經公開徵選程序之大專生研究計畫。

†曾指導研究所學生論文。

‡曾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且發表論文。

ˆ累積擔任外系課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二學分。

‰其他教學事項。

3.服務項目:符合第七點升等年限內,凡符合下述項次中任一事項,每一事項各計十分,至多一百分。再由出席委員依據各項資料,按前項得分之加、減二十分範圍內予以評分(滿分一百分)。此項目達八十分(含)以上,即為通過審查。

校內服務:參與本校或本系分配之各項活動,如兼辦校內或系務行政,招生考試委員,兼任校、院、系各項委員及召集人等。

‚校外服務:代表本系至校外從事與本系教學研究相關之服務事宜,如擔任期刊論文審查、科技部或國外等同科技部之計畫審查、科展評審、科學競試考試委員、中小學教師甄試委員等。

ƒ輔導學生課業、生活及生涯規劃,擔任導師,或其他有關輔導事項等。

„其他服務事項。

(三)系教評會出席委員就申請者的研究、教學、服務三項進行審議:研究項目符合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且教學與服務項目平均分數均達八十分(含)以上,即為通過升等審查,之後再推薦院級之校外審查人名單送理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當事人申請時,得向本系系教評會公開提出迴避名單一至二人以為推薦之參考。上述校外審查人名單之產生辦法如下:由代表該學門的委員一人推薦五位,其餘委員每人推薦三位;依票數之多寡,推薦前八至十位成為院級的校外審查人。

(四)升等審查不通過通知書,應敘明理由、法令依據及請求救濟之管道與期限。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理學院教評會備查後轉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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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06.17 九六學年度第八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7.10.29 九七學年度第一次臨時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1.27 九七學年度第一次本校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103.12.23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104.04.14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三次院課程會議修訂
104.05.06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三次校課程會議修訂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 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大氣、天文、地物、地質、海洋、科教等六領域中各自推派一人組成,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除前述委員外,本委員會另聘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各一名,及校友、產業界或校外學者專家代表一名,參與課程規劃之討論。

前項之校友、產業界或校外學者專家代表經系務會議決議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擬定本系課程發展方向與開設原則。
 (二) 審議系、所新開課程(含課程架構、畢業學分數異動)及課程異動。
 (三) 規劃研議本系或跨系所之專業學程相關事宜。
 (四) 擬定本系課程評鑑之相關事宜。
 (五) 規劃訂定與課程相關之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議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並提報系務會議備查後送院課程委員會。

六、本設置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核備,送交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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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地球科學系系主任選任辦法

本系八七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八八、六、八)議修正通過報校核備
依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組織章程地三十五條辦理(九一、十二、二十三)
本系九六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議修正通過報校核備(九七、四、二十二)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

第二條 本系主任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第三條 本系新主任之選任作業,應於現任主任屆滿三個月前或主任出缺後一個月內完成。

第四條 有資格參與票選本系主任者,限本系專任講師以上(含)之專任教師,惟其中完全滿足下列二條件者,始能成為主任候選人。
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服務滿六個月以上。
二、年齡未滿六十三歲。

第五條 選任作業要點:
一、應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含)始能召開選任新主任的臨時系務會議。
二、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票選,每位投票人就合格的主任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三人,經彙計後,得票數最高的前三人,成為正式候選人。
三、若因票數相同,導致第三名之人數超過一人時,應就同票者中再行票決。票選作業需進行到能順利產生三名正式候選人為止。
四、三位候選人需再度接受同意權之行使,凡能獲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者,且同意票數最高者成為本系新主任人選。若無人獲得出席者半數以上同意者,則同意票數最高者自動成為新主任人選。

第六條 主任人選連同會議記錄一併呈送院長,轉送校長聘請兼任之。

第七條 系主任因重大失職事由,經系專任教師(含講師以上)總數二分之ㄧ(含)以上連署提出解聘案,由理學院院長召開系、所務會議,並經系專任教師(含講師以上)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決通過,報請校長解聘之。

第八條 系主任因故去職時,由院長指派代理人,並召集系、所務會議,重新遴選。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生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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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地球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86.05.15依校教評會第一二八次會議決議建議修正後備查
92.03.25 系所務會修正通過
92.05.07 校教評會第一八八次會議修正後備查
97.01.08 系所務會修正通過
97.01.23 校教評會第二二五次會議備查通過
104.03.03系務會議通過
104.07.01校教評會第二七九次會議備查通過

一、本設置要點(簡稱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地球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簡稱系教評會)負責本系專、兼任教師有關初聘、續聘、聘期、升等、改聘、停聘、解聘、不續聘,專任教師之評鑑、長期聘任、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及名譽教授、與中研院或他校合聘教之聘任等事項之初審。除初聘、續聘、長期聘任教師之停聘及解聘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外,初審通過之事項逕送院教評會複審。

三、教評會置委員六至八人,必須包括本系各學門(本系分為天文、氣象、海洋、地質和地物等學門)代表委員至少一人,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五至七人,由系專任教師就三年內著有論文或專書之教授或副教授中推選產生。票選辨法為每人票選零至五人,以獲得累積總票數高的前五名為候選人,但須經出席教師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取得委員資格。

系教評會委員具教授資格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副教授級委員人數最多只取二名。

若上述票選或經調整結果,造成委員人數不足規定名額時,缺額應延聘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或在研究機構內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補足之,尚無代表之學門優先延聘,並由各該學門推舉具上述資格者三位,經系務會議票選各該學門最高者一位,當選為委員。

四、系教評會委員之推選工作應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系教評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應依本系教評會委員產生辦法,選出新委員遞補之。

五、系教評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惟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六、系教評會對評審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系教評會審議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七、系教評會對第二點所列事項之評審,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惟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當事人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以維該級教評會超然客觀立場。若因迴避使系主任不克擔任召集人,由出席的系內委員中之年資最長者暫代召集人並執行其職務。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

八、系教評會對於審議事項,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為負面之決議,應說明實質理由。當事人若有不服,除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決議,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始得提出申訴外,均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本要點第二點所列事項之評審方法,另在系教評會評審作業要點中訂定之。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系務會議解釋之。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依序報請院、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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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

90.10.18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99.04.20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等各類招生事宜,特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地質、地物、天文、大氣、海洋各領域推派教師一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審定招生簡章。
二、 擬定招生名額。
三、 議定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
四、 研議招生宣傳策略。
五、 其他有關招生事宜。

第四條 有關非學位班之招生事宜,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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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中項儀器設備費」施行細則

95學年度第六次系所務會議決議通過 (96.03.13)
106學年度第七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7.05.08)
108學年度第6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9.06.02)

一、「中項儀器設備費」經費源自本系之「圖書儀器設備費」(以下簡稱為「中儀費」)。「中儀費」本質上是一種獎勵研究之無息貸款。

二、「中儀費」之申請資格為本系之全體專任教師。

三、「中儀費」經費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一基數。每位申請人可申請一或二基數,用以購置儀器設備。

四、「中儀費」之申請以會計年度為準;每年提出申請之期限,原則上以該年六月十五日為申請截止日,唯可配合該年度本校「圖書儀器設備費」之採購作業時間而調整修正。

五、若該年度無人申請「中儀費」、「中儀費」經費尚有結餘或有歸還款時,則本系應將經費餘額於申請截止日後一個半月內,重行分配與全系專任教師。

六、「中儀費」的申請提案,由本系「中儀委員會」負責評比審查及核撥事宜,通過本校大項儀器設備費申請者優先通過「中儀費」申請。

七、「中儀委員會」以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及擔任召集人,並提名主任以外之其餘四領域專任教師為委員,經系所務會議同意任命後組成。委員任期為一年一任,連選得連任,唯五位成員均不得申請該年度之「中儀費」。若系主任本人亦欲申請,則在會議中應迴避參與其申請案的決定

八、 「中儀費」之還貸方法:

1. 申請「中儀費」獲准者,翌年應由其個人之「圖書儀器設備費」歸還新台幣伍萬元與系上;第二年後之各年,應歸還每年新台幣伍萬元(或當年度獲分配之所有額度,當分配額度少於伍萬元),除非其本人有【新的 SCI 或 SSCI 論文】發表或被接受,且是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申請獲准者在核可之第二年後貸款未清之各年的六月十五日(含)前,如一旦有【新的 SCI 或 SSCI 論文】發表或被接受,則自該年起,「中儀費」欠款一筆勾消,毋須再歸還;若其【新的 SCI 或 SSCI 論文】發表或被接受是在該年的六月十五日之後,則該年之額度仍須歸還與系上,但其餘「中儀費」欠款爾後一筆勾消,毋須再還。

3. 在申請「中儀費」獲准當年,該年之八月十五日前已投稿、被接受或已發表之論文,不再考慮其為還款減免條件中之【新的 SCI 或 SSCI 論文】。

4. 此還貸方法適用於107學年度(含)之後的還款。

九、申請獲准者須先歸還結清所欠之「中儀費」後且於獲補助後第四年,方可再度提出「中儀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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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

110年3月30日10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4月29日109學年度第6次理學院院教評會通過

110年6月23日109學年度第319次校教評會議通過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二、本系因教學需要,得聘業界實務經驗豐富,並在地球科學相關專業領域­地質、大氣、天文、地球物理、海洋等領域具有傑出表現者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三、本系聘任之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地球科學相關專業領域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本系聘任之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地球科學相關專業領域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五、本系聘任之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地球科學相關專業領域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六、本要點所稱曾任專業技術人員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七、新聘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審查。有關審查人數及辦理單位規定如下:

      由本系推薦校外學者或專家五至七人,簽請理學院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審查人數為三人,且至少應有二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

      前述外審,其評分方式採等級制,分A(傑出)、B(優良)、C(普通)、D(欠佳)四級,審查人應就擬聘人員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表現評定等級。各等級所對應之分數,A級為九十分以上;B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C級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D級為未達七十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備查後轉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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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評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2月23日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月12日理學院第106次(103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10月12日11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0月26日理學院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建立持續改善機制,提升整體教學品質,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評鑑實施要點」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評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為推動評鑑作業,特成立系級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組成、選聘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系系主任擔任。
(二)、委員:本系五大學術領域各推派一名專任教師組成,報請院長核備。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系系務評鑑業務。
(二)、依評鑑項目進行分工,負責評鑑相關資料蒐集與分析、依階段需要討論評鑑報告書內容與進度,以及撰寫評鑑報告書等事宜。
(三)、負責提出訪評委員建議名單及迴避名單,並提送院級評鑑委員會審核並彙整後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查確認,並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三年。訪評委員應由校外人士擔任且具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經驗之學者、或相關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訪評委員人數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四)、進行評鑑結果總檢討。
(五)、研討本系評鑑結果申復申請事宜。
(六)、進行本系評鑑改善措施,於本校規定期間內提出「評鑑改善計畫」及執行成果報告。
(七)、評鑑結果公布一年內為自我改善期,得依訪評委員之建議,滾動修正或調整其發展重點及指標。
四、 評鑑實施內容按照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實施要點第五條至第七條執行。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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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碩士班先修生甄選作業要點

96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7.03.25)
106年6月13日105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甄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學位先修辦法」訂定之。

二、 申請資格:須為本校大二以上之學生,且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

(一)、 已修畢本系大一、大二必修課程。

(二)、 學士班歷年學業排名成績在原就讀班級之前二分之一內,且一、二年級本系必修科目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日期: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參加甄選。

(二)、 方式:申請者必須填寫及繳交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份(含排名)。

3. 相關系所申請者,亦需同時繳交原就讀系所之同意書。

四、 甄試方式:由系主任召集成立「甄選委員會」,負責甄選。甄選委員會委員依據各申請人之資格、成績進行甄選,甄選通過之「碩士班先修生」名單送教務處備查,以憑辦理選課事宜。

五、 甄選名額:以本系次一學年度教育部核定碩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本系得視審查結果做不足額錄取。

六、 具「碩士班先修生」資格之大三及大四學生,可選修本系之碩士班課程。每學期選修之碩班課程得不受本校所規定之學分數限制。

七、 「碩士班先修生」仍須於本校學則規定之修業期限屆滿(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才能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八、 「碩士班先修生」於正式成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後,其於學士班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得全部申請抵免學分。惟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之大碩合開科目,不得再申請抵免。需另選其他科目補足應修學分數。

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表下載 PDFODT, Word 學生端使用簡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91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91.12.26)通過報校備查
93學年度第二次系所務會議(93.12.21)通過報校備查
96學年度第二次系所務會議(96.11.6)會議通過
96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97.6.18)修正通過
101學年度第二、三次系所務會議(101.10.30、101.11.27)會議通過
101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101.12.05)修正通過

壹、本要點係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訂定之。

貳、申請資格:須為本校在學學生,且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含成績優異提前畢業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一年以上。
二、碩士生研究所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學士生大學部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
三、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具函推薦。

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履歷、讀書計畫、大學部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副教授以上推薦函二份及相關資料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送交審查。
二、本系接受申請後,於該年十一月底前由系所務會議授權系主任,負責組織一「甄選委員會」,成員為系主任及五組代表各一人共六人,負責審查、口試與評分等事務。

肆、評審方式:滿分為一百分,其中
一、讀書計畫及口試佔百分之七十(六位委員中評分之最高及最低分各一不計)。
二、優異表現(如論文篇數等)佔百分之三十(六位委員中評分之最高及最低分各一不計)。
甄選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彙轉教務處,經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伍、申請名額: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當年核定之名額計。

陸、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柒、回讀碩士班之規定:
一、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 「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或申請轉入相關系、 所、院、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通 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間,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 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捌、本要點應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並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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