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離校

地球科學系研究生論文口試完成後辦理離校手續

101.11.27

1. 於學校規定下列期限內(需依本校當年度行事曆調整日期),完成畢業論文,並辦理離校手續。
    (1)研究生學位考試(口試)上學期請於1月31日前完成,下學期請於6月30日前完成。
    (2)請注意99學年以後入學之研究生,請務必於辦理離校前通過本系訂定之研究生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並於離系時攜帶通過英檢之證書正本加上影本(影本將留存本系)至系辦辦理離校。
    (3)本學年度「應屆畢業研究生論文最後定稿」繳交日期上學期為2月28日、下學期為8月31日,亦即研究生上學期於2月28日前、下學期於8月31日前完成離校手續,未能於上述期限完成者,下一學期才能申請畢業。

2. 本系辦理離校手續如下:
    (1) 備妥論文兩本(一本精裝本,一本平裝本),論文內頁須附「經口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通過簽名表」影本及「學位論文授權書」影本。

    (2) 申請畢業離校手續時,填寫離系手續單附件五(DOC,ODT連同前述論文兩本此論文之Turnitin報告百分比(含指導教授簽名)頁面繳交給承辦教務助教及圖書館管理助教,清查是否已還清借書。

3.本校離校手續(http://www.aa.ntnu.edu.tw/graduation/super_pages.php?ID=0graduation1)->依學制點選研究所
    (1)登錄本校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系統」(網址http://etds.lib.ntnu.edu.tw/gs/ntnu/etd.htm),完成論文摘要建檔及全文PDF檔上傳。(圖書館於3個工作天後核發「論文審核通過」通知至電子信箱)。
    (2)應屆畢業生採用「畢業生服務資訊入口網」網路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學生應先做完論文上線建檔後,進入『研究生畢業離校系統』(教務處http://ap.itc.ntnu.edu.tw/GraStd/)查詢個人之需要完成的離校手續之重要訊息並辦理離校手續。

   (3)學位論文內容有涉及「研究倫理與IRB審查」者,請填具研究倫理審查結案證明補件切結書(限109-2畢業適用)

[重要更新] 論文裝訂及頁碼格式微調(110.04.08),請見教務處網頁 http://www.aa.ntnu.edu.tw/page1/recruit.php?Sn=1085

雙主修、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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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學年度起(不分入學年度)適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雙主修實施要點

86年4月23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4月28日 地科系97學年度第六次系所務會議案修訂通過

98年6月24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7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0月14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8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決議修訂

107年3月27日106學年度第5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9月17日108學年度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29日108學年度第2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26日108學年度第3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為鼓勵跨域學習,各學系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不含延長修業年限),登記加修本系為雙主修學系。

三、申請程序: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應於校定行事曆期程,依教務處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教務處依前項規定期程完成並公告錄取名單。

四、學分:修讀地球科學系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原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外,並應修滿本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26學分)及至少24學分以上之地球科學專業選修科目,共計50學分,始可取得地球科學系雙主修資格(修習科目及學分數詳如表一)。

五、學生未經登記,而自行修讀雙主修課程者,修畢學分後可申請認證。申請修畢後認證之學生,應於畢業當學期,依公告期程申請取得雙主修資格。

六、如原學系與本系有科目名稱相同或相似時,得由本系系主任認定後准予兼充,或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由本系指定之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系系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表一:地球科學系雙主修必選修科目

本校學生以本系為雙主修加修學系者,須修習下列地球科學專業科目,共計50學分。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分數

備 註

跨域必修
(共2學分)

地球科學概論(含實習)

2

跨域專業探索課程,學士班非本系生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本系必修

(共24學分)

普通物理(二)

3

建議先修課程微積分(6)普通物理(一) (3)普通物理實驗(2)普通化學(一)(3)普通化學實驗(2)

普通化學(二)

3

應用數學(一)

3

普通地質學(含實習)

3

大氣科學概論(含實習)

3

天文學(含實習)

3

海洋學概論(含實習)

3

地球物理通論(含實習)

3

本系選修

(共24學分)

由本系大氣科學、天文、地質、地球物理和海洋各領域規劃之「專業基礎學習課程」之中修習共24學分之科目。

24

各領域規劃之「專業基礎學習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請參見本系網頁
(網址待補)

107-108學年度適用

98-106學年度適用

92-97學年度適用

• 109學年度起(不分入學年度)適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輔系實施要點

89年4月14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3月11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4月16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1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年4月28日 97學年度第六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24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7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14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8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決議修訂
107年10月30日107學年度第2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09月17日108學年度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29日108學年度第2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26日108學年度第3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

二、申請資格:為鼓勵跨域學習,各學系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不含延長修業年限),登記加修本系為輔系。

    非本校之臺灣大學系統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檢附成績單等資料,以外加名額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

三、申請程序: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應於校定行事曆期程,依教務處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教務處依前項規定期程完成並公告錄取名單。

四、學分:修讀地球科學系輔系之學生,除應修滿原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外,並應修滿本系輔系必、選修學分共計30學分(修習科目及學分數詳下表)。

五、學生未經登記,而自行修讀輔系課程者,修畢學分後可申請認證。申請修畢後認證之學生,應於畢業當學期,依公告期程申請取得輔系資格。

六、如原學系與本系有科目名稱相同或相似時,得由本系系主任認定後准予兼充,或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由本系指定之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系系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分數

備 註

跨域必修
(共2學分)

地球科學概論(含實習)

2

跨域專業探索課程,學士班非本系生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本系必修

(共24學分)

普通物理(二)

3

建議先修課程微積分(6)普通物理() (3)普通物理實驗(2)普通化學() (3)普通化學實驗(2)

普通化學(二)

3

應用數學(一)

3

普通地質學(含實習)

3

大氣科學概論(含實習)

3

天文學(含實習)

3

海洋學概論(含實習)

3

地球物理通論(含實習)

3

本系選修

(共4學分)

由本系大氣科學、天文、地質、地球物理和海洋各領域規劃之「專業基礎學習課程」之中修習共4學分之科目。

4

各領域規劃之「專業基礎學習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請參見本系網頁
http://www.es.ntnu.edu.tw/rule/super_pages.php?ID=rule1 

• 108學年度適用

• 98-107學年度適用

• 92-97學年度適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申請兼充課程流程

1. 本校理學院共同課程, 如微積分、普通物理及實驗、普通化學及實驗、普通生物及實驗等, 相同課程, 在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系課程之情形下, 無須申請兼充。
2. 本系應用數學(一)曾有1次選修未能及格之情形下(停修不計入), 可以工程數學(一)、化學數學、數學 物理(一)等科目採認, 同樣不須填寫兼充申請表。
3. 其餘需申請以其他科目兼充本系課程者, 請下載並填寫兼充申請表, 再取得待申請兼充課程之本系過去或現在授課教師的同意, 經本系系主任核可後, 即可准予兼充。

兼充申請表下載:ODT,DOC,PDF

轉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外系生申請轉系審核標準

106年3月28日 105學年度第5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12年3月7日 111學年度第3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壹、原國文:中文思辨與表達、中文寫作與表達(如有)、英文及格。

貳、微積分、普通物理等科目均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