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
博士班修業規定
課程地圖可提供清晰的修課路徑與指引,協助學生自主、系統規劃個人化與適性化的學習進路,並幫助學生認識未來可能的生涯發展與職涯進路,以及早探索職涯興趣並涵養核心能力,修習有利於職涯發展、考取相關證照、升學進修的課程。
2023.12.18更新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學生外語能力畢業標準
97.10.07 地球科學系97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9.14 地球科學系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9.17 地球科學系10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自9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生及99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
本系學生必須通過下列任一項英語能力指標B1級(進階級)標準,始能畢業:
1. 全民英檢中級;
2. 多益TOEIC測驗分數高於550;
3. 托福TOEFL之Paper測驗分數高於500,或CBT測驗分數高於173,或IBT測驗分數高於61;
4. IELTS測驗分數高於5.0;
配套措施或抵免規定:
1. 本校英語能力會考總分達100分以上,Lexile藍思分級750L分以上,視為符合英語能力畢業資格。
2. 未達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者,須修畢本校「線上英文文法課程」之『中初級600L』課程,修畢後檢具相關證明,方得申請畢業手續。
※本校英語會考、補救教學相關訊息,請參閱本校「教務處共同教育委員會─外文教育組 」相關資訊頁面。
地質類 | 地質學特論(Topics on Geology) 高等東亞區域地質( Advanced East Asia Regional Geology) |
地球物理類 | 理論地球物理學(Theoretical Geophysics) 地震特論(Topics on Seismology) |
氣象類 | 大氣科學特論(Topics on Atmospheric Sciences) 高等天氣學(Advanced Synoptic Meteorology) |
天文類 | 高等天文物理(Advanced Astrophysics) 高等天文觀測(Advanced Astronomical Observations) |
海洋類 | 地球系統:海洋(Earth System: Ocean) 海洋動力學(Ocean Dynamics) |
科學教育類 | 地球系統課程的設計與實踐 (Curriculu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in Earth system science)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博士班修業要點
90年5月1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5年3月14日9403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24日9905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8月14日10101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2年3月26日10105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3月22日110學年度第4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入學辦法
依照本校「學則」及各項有關規章辦理。
二、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之前,導師為暫時之指導教授,輔導學生修業事宜。
(二)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前,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合聘教授中選定指導教授。
(三)指導教授負責指導研究生選課、修業和論文研究等事宜。
(四)研究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須於學位考試三個月以前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
三、課程及修業
(一)研究生之註冊、選課和修業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精神,本系制定「博士班學程」: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習至少22學分,包括下列課程:
- 專題討論課程4學分。
- 修習博士班課程至少18學分(其中至少6學分從本系博士班核心課程中修習,或3學分自本系博士班核心課程修習,另至少3學分自理學院其他系所博士班課程修習)。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一)本系「資格考試」之實施,係依據本校「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二)研究生應於第五學年結束前,修畢「博士班學程」規定之課程18學分(即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述課程),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
(三)「資格考試委員會」應由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和三至五位委員(由指導教授選定),以及由系主任指定一位系上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的教師等共五至九人組成,並由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就其修業情形及論文計畫加以審查後,決定其「資格考試」形式(可包括筆試、口試…等),並進行「資格考試」。由指導教授將考試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不通過」三種情形處理),提報系主任核備。經資格考委員全體一致評定為「通過」者,方為通過;若非全數資格考委員評定為「通過」,但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評定為「通過」者,則屬「有條件通過」。如研究生「資格考試」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應由研究生就「資格考試委員會」之決定(如補修課程、修改論文計畫等)加以改善,俟改善完成後由「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是否完備,方得以通過。如研究生「資格考試」結果為「不通過」,「資格考試委員會」得建議研究生:1. 離校;2. 改攻碩士學位(如為逕修讀博士學位者);3. 若未超過修業年限,可於一年內,再行申請「資格考試」(此次若再不通過,即需離校)。
(四)博士班研究生於資格考試前,若已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於有審查制度之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Proceedings),且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經「資格考試委員會」同意,得免學位「資格考試」。
五、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與研究主題有關的論著於有審查制度之期刊,且須符合下列二條件之一:
- 至少二篇論著,其中至少一篇必須是以英文發表,且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至少一篇論著發表於SCI、SSCI或EI類期刊,且研究生須為第一作者。
以上所發表之論文,不得與免除「資格考試」之論文重覆。
(二)研究生修畢規定修習課程,通過資格考試,符合前項著作發表之規定,完成論文研究後,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三)「博士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
(四)研究生須於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以前申請學位考試,商請指導教授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核是否符合「博士學位考試」申請資格,進行學位考試。
(五)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召集人一職由系主任(所長)或系(所)務委員指定,惟指導教授與校內委員不得擔任召集人。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
-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 前目之(3)至(4)資格之認定基準,由本系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六)博士學位考試悉依本校「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地球科學系研究所「專題討論」課程報告申請
請參連結頁面中之「地球科學系研究所「專題討論」課程報告申請」。
本校105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須於撰寫學位論文之前完成修習並通過研習檢定測驗,始能正式撰寫學位論文,相關細節依各系、所規定辦理。(依據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實施要點)
入學年度 | 共同必修學分 | 系選修學分數 | 畢業最低學分數 | |
不分入學年度 | 專題討論:4學分 | 核心課程:6學分(任二門課) | 自由選修:12學分(本所或理學院其他所相關課程) | 22學分 |
逕讀博士生 | 專題討論:4學分 | 核心課程:6學分(任二門課) | 自由選修:20學分(本所或理學院其他所相關課程) | 30學分(含碩博及博班課程之學分) |
- 畢業口試前,須在系上之專題演講課程,就其論文研究之成果,對全系師生,進行一場公開之論文口頭報告,方得畢業。
- 修習教育學程請依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辦理。
- 碩博合開抵免博士班課程至多 2 門且不超過 6 學分,但不得抵免核心課程,且用以抵免之課程,未曾計入申請人之碩士班畢業學分。(註:109學年度~112學年度入學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抵免至多 12 學分)。
- 博士班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於校定行事曆期程,依教務處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
- 校際選課之全部科目學分總數,不得超過6學分。
- 博士班修業流程:
入學→第一學年選定指導教授、修課(至少22學分)→第五學年前修畢博士班專業課程18學分、申請及完成資格考試→申請學位考試:- 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
- 通過資格考
- 發表與研究主題有關之論著(詳閱本系博士班修業要點)→完成學位考試→畢業。
- 博士生申請論文口試之相關規定請參照本系「博士班修業要點」,相關流程請參照本系網頁/修業規定/博士班。
- 博士生須修畢所開設之博士班「專題討論」課程4次,共4學分,始滿足「專題討論」學分規定之要求。
地球科學系研究生申請論文口試流程
請參連結頁面中之「地球科學系研究生申請論文口試流程」。
地球科學系博士班資格考申請流程
100.03.02
1. 資格考前三星期,博士生應上網下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申請書」填妥後分別e-mail寄送系總務助教及系教務助教,辦理資格考經費申請及發聘事宜。列印「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申請書」紙本並請指導教授簽章後,送系教務助教,以便轉呈主任核章。
2. 資格考委員聘書及通知書由系上統一發聘,請於寄送資料後之二~三日至系辦公室領取聘書及資格考通知函。
3. 下載「資格考經費報支」檔,並填寫其中之文件後e-mail寄送系總務助教,以便建立經費支出之表單。資格考前兩日,學生務必至系辦領回此表單,並於資格考當天請委員簽章後繳回系總務助教處。
4. 資格考前,備妥「資格考考試成績表-送系存查」(一份)及「資格考考試成績表-委員個人」(每位委員一份)。
5. 資格考完畢後,繳交「資格考考試成績表-送系存查」(一份)給系教務助教,以憑送校請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