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91學年度第3次系所務會議(91.12.26)通過報校備查
93學年度第2次系所務會議(93.12.21)通過報校備查
96學年度第2次系所務會議(96.11.6)會議通過
9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97.6.18)修正通過
101學年度第二次系所務會議(101.10.30)會議通過
101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101.11.27)會議通過
112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113.03.19)會議通過
112學年度教務處(113.03.27)備查
113學年度第三次系所務會議(114.03.04)會議通過
113學年度教務處(114.03.18)備查
一、本要點係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須為本校在學學生,且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含成績優異提前畢業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一年以上。
(二)碩士生研究所歷年等第制學業平均成績(GPA)3.0(含)以上;學士生大學部歷年等第制學業平均成績(GPA)3.0(含)以上。
(三)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具函推薦。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中英文履歷(含學經歷、著作目錄,格式請至本系網頁下載)、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中/英文摘要研究背景與目的、研究方法、預期結果及參考文獻等項目)、大學部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助理教授以上推薦函二份及相關資料依教務處公告之時程送交審查。
(二)本系接受申請後,依教務處公告之時程由系所務會議授權系主任,負責組織一「甄選委員會」,成員為系主任及五組代表各一人共六人,負責審查、口試與評分等事務。
四、評審方式:滿分為一百分,其中
(一)研究計畫及口試佔百分之七十(六位委員中評分之最高及最低分各一不計)。
(二)優異表現(如論文篇數等)佔百分之三十(六位委員中評分之最高及最低分各一不計)。
甄選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彙轉教務處,經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五、申請名額: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當年核定之名額計。
六、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七、回讀碩士班之規定:
(一)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 「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或申請轉入相關系、 所、院、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通 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間,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 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應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並提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